唐山市文物管理处工作职能
一、贯彻落实《文物保护法》及省、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、法规,并组织实施;研究制定我市文物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、制度、办法;对全市区域内的各项文物工作实施依法管理、监督和指导。
二、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、保护、抢救、发掘、研究、宣传等业务工作。对文物开放单位进行检查、指导。
三、组织全市重点文物的勘探发掘、保护、维修。
四、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全市博物馆及各文博单位之间的协作、交流工作。
五、组织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,加强对市内文物市场和文物对外销售的管理。
六、按照《文物保护法》的规定,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,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失盗、破坏、走私等案件。检查指导各文物、博物馆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。
七、制订文物事业经费预算,监督检查国拨、省拨文物经费的使用情况。
八、管理和指导文物研究、博物馆的外事工作,促进对外文化交流。